學術道德是科學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 “十論學術道德”系列文章對代寫、剽竊抄襲、數據造假、虛假署名、圖表侵權、發表偏倚、引用失當、一稿多投、重複發表、拆分發表(香腸論文)這十大學術不端現象進行剖析,總結建設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需注意的要點。 本文是第八論,簡述一稿多投的現象和糾正措施。正規的英文編修服務機構遵守出版界學術道德,來詳談一稿多投的問題。
與其簡單說一稿多投是作者的學術道德問題,不如說它是作者和期刊是否均獲得公平對待的問題。 一稿多投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當論文被錄用並簽署版權協定後發生的重複發表才是違反版權的道德問題和違法問題。 一稿多投是投稿人(弱勢方)與期刊(強勢方)在各自利益無法協調下的必然結果,在很多情況下雙方都有責任,是一種糾紛。 如果一定要分出對錯,那麼違反”遊戲”規則的一方是過錯方,而且這個”遊戲”首先必須有規則。 如果連規則都沒有,那對錯就無從談起。 目前的行業規則是如果投稿給一家期刊,就不應再投稿給另一家,除非收到第一家拒稿或同意撤稿的決定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投稿人必須尊重這個行業規則。
一稿多投的最常見動機是無法等待漫長的審稿週期,或為了增加命中率。 人們在談到這個問題時,總是能夠聯想到高中大學填報志願和出國留學聯繫學校的情形。 高考填報志願是在全國統一招生平臺上按照第一志願和第二志願等順序填報,然後等待投檔學校逐次錄取。 這種方式是”一分多投,順序錄用”。 考生和學校的利益在這種方式下均能夠得到保障,原因是考生高效率地同時填報了多個志願,而學校高效率地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完成了逐檔挑選。 這是一種皆大歡喜的公平合作模式。
出國留學申請模式則是另一種公平模式,即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多所學校,並向每所學校繳納申請費(通常幾十美元,有些學校能夠豁免)。 學校在不確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有權隨時隨意挑選錄取學校和放棄任何學校。 雖然「一申多投」造成學校招生委員會工作量增加,以應付比「一申一投」多出幾十倍的申請數量,但是學校為了招收到高質量的學生,仍然歡迎這種工作量的增加,並以收取少量申請費的手段試圖控制申請數量。 這種方式也是皆大歡喜的公平合作模式。
禁止一稿多投是為了阻止投稿人違約而對期刊造成傷害,但有時會變成一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即只允許強勢方(期刊)無休止地拖延弱勢方(投稿人),而不准投稿人終止拖延或中途改投。 在這種合作模式中,如果雙方不糾正自己的錯誤,這種糾紛會極大傷害出版業和學術公平。
投稿人需要一稿多投的原因包括:
- 急於佔據首發位置或者限於畢業或評職稱等時間限制而無法等待漫長的審稿週期
- 希望在有限的等待審稿時間內把論文發表在相對最佳的一個期刊
期刊反對一稿多投的原因包括:
- 編輯處理稿件需要花費成本
- 聘請審稿人需要花費金錢或時間
- 稿源尚未枯竭,甚至很充足,以至於有足夠多的稿件供挑選
因此,有的期刊規定了主動撤稿限制,希望投稿人不要在同行評審階段撤稿等,否則可能會對投稿人做出處罰。
在目前一稿多投越發嚴重的情況下,雙方利益衝突的第一焦點是評審時間的約定,第二焦點是投稿人是否有權利撤稿改投更有名氣的刊物。 這些衝突顯示學術出版業在稿源管理制度上迫切需要改革,才能均衡滿足雙方的正當需求。 前述高考填報志願的”一分多投,順序錄用”模式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方式,但很難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建立這樣一個投稿協調管理平臺。 出國留學聯系學校的”一申多投”模式的特徵是以申請費控制報考人數,歡迎考生同時申請多所學校。 期刊可以考慮採納這種模式,徵收投稿費,用來補償編輯和審稿人應對成倍增加的稿件處理成本。 但是,這種模式與出國留學申請模式的區別在於,同一審稿人可能會遇到相同投稿人投往不同期刊的相同論文,造成重複評審,而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教授則不會遇到重複評審同一個考生的問題。
在學術出版行業尚無更好的稿源管理制度的情況下,在現有體制內解決一稿多投矛盾的最公平辦法就是雙方嚴格約定審稿時限和主動撤稿規定,並且認定違約方為過錯方。 根據稿源多寡情況,期刊或許可以公佈一個快速或漫長的審稿時限(例如一個月或半年),也或許可以公佈”一旦錄用,不得撤稿”的規定,或撤稿補償費制度。 這些規定和權利涉及法律問題,須謹慎處理,以法律為準。 不合理的期刊投稿規定和處罰不僅違法,而且不會有長久的競爭力和生命力,在市場競爭機制中會被自然淘汰。 如果投稿人認可自己所選擇的期刊的規定,那麼就應當嚴格遵守,不能失去耐心或中途變卦,否則就是不負責任、道德失範、學術不端,不尊重期刊的勞動。 反之,如果期刊在審稿時限上違約,那麼投稿人當然有權宣佈投稿失效並轉投別處,這時需要譴責的是期刊這個違約方。 為了慎重選擇刊源,投稿人可以在投稿前同時發信給多家期刊,簡要介紹自己的論文內容,詢問稿件是否合適,避免盲目投稿後再撤稿的糾紛。
一稿多投是涉及作者和期刊的雙方道德問題和法律權益問題。 不論投稿的規則合理還是不合理,只要是約定的規則,大家就應當遵守,包括作者和期刊雙方,這樣才能保證學術秩序的公平性。 作者有選擇期刊的權利,但是不應當違反投稿約定。 共同尊重投稿約定的契約精神是至關重要的。
延伸閱讀:為什麼不可以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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