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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署名作者三大問題

你可能對上一篇淺談論文署名原則還有一點印象,我們根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所建立的指標解釋了“署名作者” 為什麼非常重要。 另外,還有一個由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提出較為有彈性的作者定義: While “there is no universally agreed definition of authorship… [at] a minimum, authors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a particular section of the study.”。不論是根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的四大條件或是COPE提出的寬鬆定義,我們到底該如何定義作者呢?

大部分期刊在作者須知裡有寫出關於作者的道德規範,所以最好的作法是提交論文前詳細閱讀這些規範。 為了幫助你更加了解一般公認作法,這篇我們將帶出一些在署名作者過程中你可能產生的疑問。

什麼是“對於研究設計、數據採集及分析的實質貢獻?”

根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標準,作者必須在項目的研究設計、數據採集及分析上有實質貢獻。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內容是“recommendations are intended to ensure that contributors who have made substantive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to a paper are given credit as authors…”。從內容可以推斷出在知識或創意層面上的實質參與比操作程序上的實質參與更舉足輕重。舉例來說,一名設計實驗及決定研究範圍的研究所學生比實驗室技工、資金援助單位或監督老師還更具有資格被署名為作者。

但如果「作者」是一個組織單位呢? 某個研究員可能獨立執行了部分研究,但該研究卻可能是長期被某組織掌控。那麼誰應該擁有作者資格呢? 如果只有一部分的組織成員被列出,剩下的成員可能會感到些微不快。當然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也對於該如何處理“幽靈作者”感到頭痛,因為「所有被署名的人必須滿足作者條件,同樣地,滿足作者條件的人都必須被署名」。但如果被署名的是一個組織,公眾問責則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公眾無從得知哪一位人員負責哪一部分的研究。

為了解決這一個問題,某些期刊要求組織單位必須公開組織成員以及他們各自的實質貢獻。然而,考量到跨學科研究的複雜性和規模時,這個要求則變得不切實際。一份2010論文作者署名超過2,080位,這個可能成為許多期刊的編排夢靨。 ˊ而且過多的署名作者與過少的作者資訊擁有相同的影響,也就是沒有人知道誰真正負責哪些部分。 因此,當署名每位組織成員或期許每位被署名作者能夠負起研究責任的作法行不通時,某些期刊則要求該單位提名一位擔保人。 該擔保人負起研究整體項目的正確性,並擔任公眾及研究組織間的主要橋梁。

誰不應該被署名為作者?

想要更加清楚了解誰應該被署名作者的另一個方式就是反面思考誰不應該被署名。不應該被署名為作者的人通常符合下列三大項目之一:

如果不能被署名為作者,那我們該稱他為?

除了作者署名,「致謝」部分可以用來涵蓋其餘沒有符合ICMJE四大條件或無法為研究負責的參與人士。 許多期刊其實都贊同此做法,例如某些期刊同意應該將實驗室技工或助理寫手列入致謝部分,而這也有助於某些限制作者清單數量的期刊。

任何列在致謝部分的人名都必須附上為該研究所做出的實質貢獻說明,例如“臨床研究者”、“擔任科學顧問”、“資料蒐集”或 “提供研究患者”等。 另外,列在致謝中的人必須簽下公開同意書或其他任何同意被列入論文的確認書, 同時也應該公開所有潛在的利益衝突。

現在我們已經清楚了解到實質的「作者」意義,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探討如何發現及避免作者問題以及不可避免地也談談該如何應付現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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